l 越南政府於本(2011)年8月22日發布第70/2011/ND-CP號公告越南企業、合作社、合作生產組、農場、家庭戶、個人、機關及組織僱用勞工,適用之地區基本薪資額的規定,並規定將自本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 前列公告共5條文,規定如下:
第1條:適用之對象及範圍
本(第70/2011/ND-CP號)公告規範地區基本薪資額,係適用於有僱用勞工的企業、合作社、合作生產組、農場、家庭戶、個人、機關及組織,包括:
一、依越南企業法規定成立及管理活動的企業(含外資企業)。
二、具有僱用勞工的合作社、聯盟合作社、合作生產組、農場、家庭、個人及其他越南組織。
三、具有僱用勞工之在越南設立的外國機關、組織、國際組織及外籍人士(若越南參與執行國際公約而其規定與本公告規定不同者除外)。
前列第一、二及三項規定的企業、機關、組織及個人等,以下均簡稱為企業。
第2條:地區基本薪資額
自本年10月1日起至明(2012)年12月31日期內適用的地區基本薪資如下:
一、每月為200萬盾:適用於第1地區營運的企業。
二、每月為178萬盾:適用於第2地區營運的企業。
三、每月155萬盾:適用於第3地區營運的企業。
四、每月為140萬盾:適用於第4地區營運的企業。
本公告附錄詳列適用基本薪的地區名單(註:目前官價1美元兌換20,628盾加減1%)。
第3條:適用之地區基本薪
一、 本公告第2條規定的地區基本薪,係作為企業與勞工協商給付勞工薪資之最低薪資額的依據。
二、 給付經接受職業訓練的勞工(含企業自行訓練者)之最低薪資額,應至少高出本公告第2條規定的地區基本薪資額之7%。
三、 本公告第2條規定的地區基本薪資,係作為企業依據勞動法規定權責,擬定及公布梯級薪資、薪資表、薪資津貼、勞動合約上所列各級薪資額及其他制度之計算依據。
四、 企業依據本公告第2條規定的地區基本薪資額,重新調整已擬定及公佈之梯級薪資、薪資表中各級薪資、及勞動合約上所列薪資額,以符合協商內容及勞動法令之規定。
五、 鼓勵企業給付勞工的薪資,高出本公告第2條規定的地區基本薪資額。
第4條:施行規定
一、越南勞動部負責輔導執行本公告。
二、越南勞動部主持,並與越南總工會、商工總會、各相關部會、機關及直轄市及省人民委員會配合,向勞工及雇主進行宣導,且檢查及監督本公告規範地區基本薪規定之執行。另依規定提報總理審議及核定地區基本薪資之調整。
第5 條:
一、本公告自本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
二、廢除政府2010年10月29日第108/2010/ND-CP號公告,有關任職企業、合作社、合作生產組、農場、家庭戶、個人及其他越南組織勞工適用的地區基本薪,及2010年10月29日第107/2010/ND-CP號公告,有關任職越南外資企業、外國機關、組織、國際組織及外藉人士勞工適用之地區基本薪,以及2011年4月4日第22/2011/ND-CP號公告第7第3項的規定。
資料來源: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商務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