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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修正「服飾標示基準」,除第五點「洗標規定」自公告後二年實施外,其餘自公告後一年實施

服飾標示基準
 

一、 為促進服飾之正確標示,維護生產者信譽,保障消費者權益,特依商品標示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基準,明定服飾應行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但外銷商品得依輸入國規定標示之。

二、 本基準所稱服飾係指由織品、羽絨或皮革(天然、人造)所製成之產品,穿著或使用於人體任何部位之衣物。

(一) 其適用種類如下:

1、上身類:襯衫、西裝、外套、夾克、毛衣、背心、上衣。
2、下身類:褲、裙、褲裙。
3、長衣類:洋裝、大衣、風衣、長袍、禮服、連身褲裝。
4、泳裝類。
5、內著類。
6、浴袍、睡衣類、晨褸類。
7、襪類。
8、配件類:手帕、口罩、眼罩、領帶、圍巾、手套、袖套、
        帽類。

(二) 不適用種類:

1、戲劇服類。
2、自行訂製服裝。
3、鞋類。
4、傘類。
5、腰類。
6、袋(包)類。
7、護腕、護膝類。

三、應行之標示事項:

(一) 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二) 尺寸或尺碼。

(三) 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

(四) 纖維或羽絨成分。

(五) 洗燙處理方法。

詳細資訊請按以下連結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0052/ch04/type1/gov31/num1/Eg.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