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越南政府對紡織品中偶氮染料和甲醛的規定

本訊息為網路新聞,僅供參考,對有影響之相關業者應進一步查證。

  越南政府頒佈的有關紡織品Circular32/2009/TT-BCT1規定已於2009年11月5日簽署,並於2009年12月20日生效。該規定限制在越南市場上生產、進口到越南以及在越南市場交易的紡織品中甲醛和芳香胺的含量。但出口產品不在此限制之列。
該規定對以下項目進行了豁免:
•建築業中使用的織物;
•汽車和輪胎工業以及摩托車中使用的布襯裏;
•特殊要求的防火服;
•其他特殊要求的工業帆布製品;
•出口產品加工中採用的進口纖維織物;

試驗方法和要求:

測試項目:甲醛
測試方法:TCVN 7421-1:2004(ISO 14184-1:1998)
要求:
  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紡織品:< 30 mg/kg
  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品:< 75 mg/kg
  不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品:< 300 mg/kg

測試項目:偶氮染料 TCVN 7619-1:2007 (EN
測試方法:14362-1:2003 / LFGB 82.02-2 )
要求:TCVN 7619-2:2007 (EN 14362-2:2003 / LFGB B < 30 mg/kg (22項)

備註:
•兒童用紡織品是指所有類型的衣褲、尿布、帽子、毛巾、襪子及手套等,以及生產此類產品所使用的纖維織物。
•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品是指內衣褲、帽子、手套、襪子、手帕、毛巾、頭巾、襯衫、裙子、各類褲子、被單等,以及生產此類產品所使用的纖維織物。
•不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品是指長外套、毛衣、窗簾、墊套、家飾用裏布(枕頭、毛毯等),以及生產此類產品所使用的纖維織物。

(WTO檢驗檢疫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