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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

經濟部

壹、修法背景
工廠管理輔導法於90年3月14日公布施行後,因應國際公約及國內產業環境變遷,發現若干值得檢討之處,針對加強工廠安全管理、加強列管物質管制、簡化工業行政作業、解決未登記工廠問題,研修「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以下稱本修正草案)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今(21)日審查通過,首先,感謝經濟委員會各朝野黨團委員能捐棄政黨歧見,支持本修正草案審查通過。
貳、本次修正重點
一、強化工廠安全管理
(一)危險物品管理:有關工廠從事製造、加工或使用達管制量以上之危險物 品,如處置不當,常有意外情事發生,除造成本廠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外,甚或波及鄰廠,造成他廠之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因此,為強化該等工廠安全管理,以預防及降低重大工安事故之衝擊,針對該等工廠,實有強制其危險物品之申報、列管、轉知,與強制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輔導其加入區域聯防組織之必要。
(二)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之管理
(三)主管機關可勒令停工之機制:為課以業者善盡安全管理義務,及強化地方工業主管機關安全管理權限,經委員提案增訂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停工改善之機制。
二、因應國際公約加強列管物質管制
目前國際公約,諸如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蒙特婁議定書等,皆針對特定列管物質予以規範管制,各國如未防止該類物質之不當使用、擴散等,將遭受締約國之經貿抵制、禁運等報復措施。為避免影響國內產業之正常發展及維護我國之經貿利益與國際形象,應調整管制方式,並訂定辦法加以管理。
三、簡化行政作業
(一)工廠登記不發證
配合電子化政府政策之推動,工廠登記證之核發,修正為登記不發證,登記內容得於本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站查詢。
(二)工廠登記權責下放地方政府
簡化行政作業,落實地方自治,以利地方產業發展及招商,工廠登記之權責由現行本部主管業務下放地方政府辦理。
四、解決未登記工廠問題
(一)未登記工廠問題存在已久,本次修正草案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擬定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之相關措施,並規定特定地區內之未登記工廠,於輔導期間內不適用本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罰則,協助未登記工廠合法繼續經營、納入管理,以促進資源合理有效利用,活絡經濟。(修正條文第33條)
(二)部分委員認為前開行政院版第33條修正條文僅能解決特定 地區,尚不足以全面解決未登記工廠問題,研提本法第34條修正條文放寬補辦工廠登記權宜條款,對於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於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公共安全前提,得排除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之限制,於本法修正施行後2年內,繳交登記回饋金,同意其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業者必須於2年期限屆滿之日起5年內自行改善,以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否則,屆期未取得者,補辦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自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地方主管機關應加強取締查處。另課以業者繳交登記回饋金及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變更之限制規定,以兼顧公平正義原則。(修正條文第34條)
(三)另為消除部分委員對於第34條修正條文之「低污染」未登記 工廠之適用對象及範圍,有無破壞農業生產環境、影響消費者食品衛生安全等疑慮,於本法修正通過後,相關授權子法及配套措施之研訂,本部將會商行政院環保署、農業委員會、衛生署及相關學者專家研議全面配套考量訂定。
肆、結語
本修正草案經審查通過完成立法程序,對於現行工廠登記作業將更進一步簡化,及工業行政效率的提升有重大助益。此外,為強化工業安全,本次特別增訂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的工廠應主動申報、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及配合加入區域聯防組織等事前防範管理措施,可達到預防並降低重大工安事故的衝擊。另在輔導現有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方面,透過本次修法,建立鬆綁機制,主管機關將以積極輔導精神,協助未登記工廠合法繼續經營、納入管理,以促進資源合理有效利用,活絡經濟,將為台灣未來產業發展奠下有利基礎。

承辦單位:經濟部工業局
聯 絡 人:張慧德(科長)
聯絡電話:049-2359171分機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