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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受理「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外勞」事宜

經濟部工業局受理「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外勞」事宜
一、緣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99929日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修正令,調整經常性開放製造業特定製程申請引進外勞方向,本局為協助該會辦理案件前期審查作業,茲依前述標準第13條訂定「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受理案件申請。
二、案件受理登記相關作業規範
(一)資格限制:
1.符合勞委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3條附表6指定之特定製程與關聯行業。(資料查詢請逕至勞委會職訓局網站http://www.evta.gov.tw查詢)。
2.依勞委會99101日調整之新制規定,取得本局核發證明文件之廠場,因應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更動,致工廠登記之產業類別變,須重新取得本局之認定。惟如廠場僅屬設備新增或更換,但不影響原核列行業別資格者,無須再經本局進行資格認定。
(二)檢附文件:
1.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申請表(M343表)。
2.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設備清單(M343A表)。
3.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縣市政府免辦工廠登記證之證明文件影本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規定申請補辦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機器設備證明文件:
1)應檢附最近1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及資產負債表)。
2)工廠設立未滿1年者,應檢附新購置機器設備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
5.工廠生產流程圖及工廠平面圖。
6.公司簡介及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7.資源化產業類別須再檢附下列之一之資格證明文件: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者、公民營廢棄物處(清)理機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有關行業別認定如有疑問可逕洽相關承辦同仁(如附件)。
(二)本局作業要點、申請表格、填表範例,及Q&A等資料,可逕自本局網站「業務服務」之「申請事項及表單」編號0034下載。
(三)99101日前已向本局提列申請案件,或取得本局核發證明文件者,不論是否引進外勞,或行業別是否更動,擬採用新制聘僱外勞者,皆須重新取得本局核發證明文件。
(四)配合勞委會調整新制之執行,本局案件受理僅就資格進行認定,不提供建議生產線員工數,爰不再就設備之殘值進行逐一認定,以縮短工業局案件審查時程。
(五)有關申請案資格法令規範及外勞員額之銜接與計算,事涉外勞員額配置,屬勞委會主管權責,如有相關疑慮,宜洽詢勞委會職訓局(服務電話:02-85902567)。

 


 
附加檔案:
 
聯絡單位:工業局產業政策組
 
聯絡人姓名:王詔民(科長)
 
聯絡單位電話:02-27541255分機2611
 
更新日期:201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