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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規則 】

 

 

  在兩個彼此相互提供優惠關稅的國家間,進口商仍需依據「原產地規則」取得原產地證明,才能算是真正握有關稅減讓的降稅利益。原產地證明等於是貨品來源地的國籍或護照,非彼此原產地的貨物,不得享有優惠關稅。

  各國為了實施關稅的優惠或差別待遇、數量限制或與貿易相關的其他管制措施,海關必須就各自對原產地的認定方式,訂定原產地規則以確定進口貨物的原產國,其目的在防止遭第三國產業搭便車享受雙方的低關稅優惠。

  原產地認定也因此演變成一種非關稅壁壘措施,各國基於產業保護需要,縱使提供彼此優惠關稅,仍可經由原產地認定的嚴苛或寬鬆,達到限制使用優惠關稅的目的。

  一般而言,世界貿易組織(WTO)為避免層出不窮的貿易磨擦,對於原產地認定有原則性規範,各國在WTO原產地協定下,可以制度其適用的認定標準。

  我國對於一般進口貨物的原產定認定標準主要有二項,一是完全取得,一是附加價值。所謂完全取得,例如在一國採集或收割的植物或礦產品;非完全取得者,其附加價值比率要高於35%。

資訊來源:經濟日報